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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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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货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 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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