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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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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 〕 103号,财税 〔2018 〕 164号修改)精神, 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22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07元/月,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02元/月。


自2024年7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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