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8-15
发文字号:
税总办函〔2013〕5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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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的函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华董办报〔2013〕13号)收悉。现就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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