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8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4〕18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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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重要部署,福建省税务部门决定全面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即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现将《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予以公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为契机,不断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pdf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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