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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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2021年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同时明确中药饮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


二、起草过程


按照《公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前期试点情况,我处草拟了《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11月13日至12月13日在我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各市医保局以及局各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反馈6条,采纳6条。修改后的《通知》于2022年3月1日通过局规财法规处公平性和合法性审查,2022年3月4日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3月18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要具备哪些条件。


1.中药配方颗粒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满足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生产环节实施信息化追溯等基本条件;


3.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4.按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中药配方颗粒基金支付规则。


1.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2.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暂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


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执行国家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国家暂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安徽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向省医保局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申请编码。


(四)中药配方颗粒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


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自2022年9月1日起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在此之前,医疗机构暂按现行模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


(五)如何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


1.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2.医疗机构应当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不得采购未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


3.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产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4.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吴 刚


联系方式:0551-6902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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