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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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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主要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安徽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皖信用办〔2021〕14号)和《2021年省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皖信用办〔2021〕16号)的要求,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2021年7月10日完成《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拟。7月9日至16日,征求省局各处室、各市医保局和省医保中心、异地中心、药采中心意见,共收到7条意见全部采纳。7月12日至8月12日,在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挂网,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各界意见。8月27日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8章34条。


第一章总则(第1至第7条),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内涵、信用主体分类、信用主体责任和信用管理活动等。


第二章信用承诺(第8至第10条),包括信用承诺内容和要求等。


第三章信用档案(第11至第15条),包括信用档案建立、构成和管理等。


第四章信用评价(第16至第19条),包括评价的主体、内容、依据、结果和修复等。


第五章信息公开(第20至第25条),包括建立公开制度、发布主体、保密要求、公开期限、使用和查询等。


第六章结果应用(第26至第29条),包括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监管、激励和惩戒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30至第33条),包括信用信息推送、违规追责和共享等。


第八章附则(第34 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四、落实措施


省医保局将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托医保信息化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详细制定信用主体评价细则。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基金监管处


联系人:肖 曼


联系方式:0551-6902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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