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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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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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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是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一起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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