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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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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贵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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