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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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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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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是否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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