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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2.本法规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 条款废止。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4.本法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条的第(六)项条款废止。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的规定停止执行,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5.条款废止,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6.“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取消。“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取消。“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7.条款失效。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