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3-26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5〕41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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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9年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认真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建立健全了相应制约机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由于部分法律条款和行政处罚职权发生了较大变动,原基准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含义和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3个方面,同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考虑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每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阶次应不少于3个。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阶次和明确具体标准。


(二)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可操作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做到具体可操作,结合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和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体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可以对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并逐级报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政府备案。


(二)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由合肥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并报市政府和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四、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则


(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不同处罚标准的,应当依法明确选择适用法律依据的具体情形。


2.可以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处罚的裁量阶次或明确计算方法。


4.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


5.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应当明确处罚和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中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情形、标准。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6)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8)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3)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配套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照行政执法有关要求,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三)说明理由制度。建立和完善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说明。


(四)法制审核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执法文书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宜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在网上公开。


(八)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九)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在需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推动,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承办机构,组织业务骨干,确保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按时完成。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15年8月15日前,制定或者修订由合肥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录入安徽省行政权力清单运行平台。


(三)实施动态管理。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完善制度。今后,对新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及时在已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补充体现。


(四)注重业务培训。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要注重增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知识比重,运用典型案例剖析、优秀案卷指导、交流座谈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高执法水平。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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