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5-15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5〕73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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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未纳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安排支出。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补贴、代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支出,不得扩大支出范围,并按时、足额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费用。


二、严格控制规划调整。


国有出让土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奖励规划建筑面积,已出台的奖励政策予以废止。


国有出让土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经市政府依法批准,未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应严格依法履行规划用途调整相关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含补缴标准、总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应在履行社会公示程序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不得以任何形式奖励规划建筑面积,已出台的奖励政策立即予以废止。


三、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明确总投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住房用地供应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类住房”的供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土地取得竞得人人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签订的,一律取消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对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合规认定对违约责任进行依法合规认定和并予以追缴,在未缴清出让金本金和违约金前,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证(也不得按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市、县财政和国土部门每季度应将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的缴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税收的,由国税部门核查并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是否达到约定缴纳税收标准,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如实际缴纳税收没有达到约定标准,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追缴。需用现金补齐的部分,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追缴。


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引进企业总部、物业自持等有关条款的违约责任,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追究。


对造成闲置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开展闲置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转用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对未达到“净地”标准的,不得公告上市供应。


严禁土地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多个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土地出让条件中设置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竞买人和竞得人的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竞买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比例与事前约定的一致性。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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