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4-03-28
发文字号:
财税〔2014〕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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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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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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