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14
发文字号:
国函〔2022〕127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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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浙政〔202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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