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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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9月6日《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合政〔2022〕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7〕95号)印发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满,原《办法》需修订。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2.《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皖粮粮规﹝2021﹞3号);3.原《办法》(合政〔2017〕95号)


二、制定总体考虑


《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是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文件。2021年9月27日省政府修订公布的《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8月16日省粮储局、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皖粮粮规﹝2021﹞3号),为《办法》修订提供了依据。同时,工作中发现原《办法》部分表述存在歧义、不全面、不严谨等情况,也需进一步规范明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委经过资料收集、调研、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办法》初稿,并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巢湖市分行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和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顺应国家粮食流通管理形势和粮食储备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主要内容


《办法》延续了原《办法》的总体框架,将原七章、四十一条调整为七章、三十九条,其中拆分了两条、合并了六条、删除了三条、新增了两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9条,主要就《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各职能部门、承储企业职责等方面做了说明。第10-12条,主要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购销计划、轮换计划等进行了规定。第13-23条,主要对承储企业的资格,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轮换、费用补贴等方面作出规定。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中“贷款利息”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删除原《办法》中“统贷统还“、“代储”相关内容。第24-27条,主要就市级储备动用的条件和动用机制做了说明,明确了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第28-33条,主要明确发改、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进一步强化储存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粮食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第34-37条,主要对相关职能部门、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将承储企业不得违反的行为由8项增加至14项,将罚款的最低最高限额调整为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一致。第38-39条,对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等进行了说明。


六、主要亮点


一是落实最新要求。根据上位法和涉粮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均衡轮换原则等,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压实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职责划分,压实相关市直部门的监管责任、市级储备粮所在辖区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表述更加精准。提出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资金占用成本概念,并针对我市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在管理、轮换、费用补贴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分类进行表述,消除原《办法》中因概念混淆产生的歧义。四是调整问责力度。更新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市级储备粮管理。


七、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和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要切实压实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上所负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最新的处罚标准,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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