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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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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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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如何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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