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规定,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