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4-20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29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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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现阶段收费的一级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是支撑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目前,我省普通公路网层次结构不够合理,技术等级偏低,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未来一段时期,将重点实施普通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和路网结构完善工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面临新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公路建设,提高认识,转变思路,认真履行职能,统筹交通资源,积极筹措资金,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普通公路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建设和维护好普通公路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普通公路投融资长效机制,推动普通公路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投资模式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要求,国省干线公路采取“省市县共建”模式。市、县政府为干线公路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做好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并按照标准(见附件1)定额安排补助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完善农村公路建养投资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继续实行“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模式,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建养资金。省级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标准(见附件2)定额安排补助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妥善处理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债务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后,各地要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对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确认锁定的债务,以核定的省、市债务主体作为债务偿还主体,按照“省债省还、市债市还”的原则分别进行偿还。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资金,按照债务比例进行分配。对各地应承担的还贷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要抓紧研究制定偿债方案,落实还贷资金,确保公路债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切实保障普通公路资金投入


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省级补助资金适当向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


(一)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省、市、县政府将普通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从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各级政府在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按照要求安排普通公路发展建设资金。市、县政府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沿线主要节点、重要区域和周边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实施规划储备,通过土地收益筹集普通公路建设资金。


(二)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资金。省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积极申请各类国家补助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确保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


(三)统筹普通公路与收费公路发展。转让政府还贷非高速公路权益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权益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其财政性资金投入部分取得的权益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普通公路建设。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四)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吸引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的市场融资方式。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合法筹措普通公路建设资金,严禁违规提供担保或进行变相担保。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对普通公路投融资工作的协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购税和省级资金补助标准


2.“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购税和省级资金补助标准


附件1


“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购税和省级资金补助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1

注:1.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按政策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车购税补助标准以交通运输部确定为准。


附件2


“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购税和省级资金补助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

注: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按政策适当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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