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省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2.1【逾期减员的退费】因离职、死亡等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导致缴费人多缴社保费。由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费退费,税务机关受理,社保部门实施社保费退费事项。
2.2【超龄缴费的退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人,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退休待遇的缴费人,仍继续缴费,导致超龄多缴社保费。由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费退费,税务机关受理,社保部门实施社保费退费事项。
2.3【重复参保的退费】在同一所属期内,缴费人在不同统筹区分别参保,或者在同一统筹区的不同用人单位下分别参保,而导致重复缴交社保费,由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费退费,税务机关受理,社保部门实施社保费退费事项。
2.4【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退费】经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确认,缴费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由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费退费,税务机关受理,社保部门实施社保费退费事项。
3.【办理条件】
因逾期减员、超龄缴费、重复参保和不存在劳动关系等多种原因,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费退费。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个人来办理提供的需每页签名确认。
5.1【逾期减员的退费办理资料】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1、申请报告。(注明单位纳税人识别码、单位社保号、退费原因、退费人员名单、退费所属期、退费险种及金额,一式一份)
2、属于重收的,整笔退费无需提供附表;其他情况必须同时提供附表列明人员信息。
3、缴费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缴费人离职的,应提供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5、退费账户与委托银行代划缴费(ETS)账户不一致的,应提供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2【超龄缴费的退费】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1、申请报告。(注明单位纳税人识别码、单位社保号、退费原因、退费人员名单、退费所属期、退费险种及金额,一式一份)
2、属于重收的,整笔退费无需提供附表;其他情况必须同时提供附表列明人员信息。
3、已办理退休且领取待遇的,需提供相关退休证明材料(包括:养老待遇核定单、省社保局开具的重核待遇回执等。)
4、劳动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提供缴费人最早的劳动档案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退费账户与委托银行代划缴费(ETS)账户不一致的,应提供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3【重复参保的退费】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1、申请报告。(注明单位纳税人识别码、单位社保号、退费原因、退费人员名单、退费所属期、退费险种及金额,一式一份)
2、属于重收的,整笔退费无需提供附表;其他情况必须同时提供附表列明人员信息。
3、重复参保在不同统筹区的,应提供缴费人在各统筹区的历史缴费明细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同一统筹区内重复参保的,应提供社保费缴费凭证原件。
4、退费账户与委托银行代划缴费(ETS)账户不一致的,应提供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4【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退费】
【其他资料报送事项】:
1、申请报告。(注明单位纳税人识别码、单位社保号、退费原因、退费人员名单、退费所属期、退费险种及金额,一式一份)
2、属于重收的,整笔退费无需提供附表;其他情况必须同时提供附表列明人员信息。
3、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有权核定劳动关系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出具的书面证明、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亲自签名的书面证明等。)
4、退费账户与委托银行代划缴费(ETS)账户不一致的,应提供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纳税人办理流程图】
7.【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北侧2楼办税服务厅)
附近建筑:马会家居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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