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以下简称“鼓励类”)。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省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能源局、省地矿局等配合)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以下简称“限制类”)。限制省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有权限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以下简称“禁止类”)。禁止省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等配合)
二、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
(四)引导支持鼓励类项目。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建材、汽车及零部件、钢铁、化工、煤炭、电力、工程机械、轻工纺织、矿产资源、农业等产业境外投资,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对鼓励类项目,在政策资金、贷款贴息、保费补助、项目用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优先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对外宣传推介,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五)审慎参与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境外投资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提示省内企业审慎参与限制类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指导。对限制类项目,财政性资金不得支持;不得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不得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未获得有权限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项目,资金不得汇出。获得有权限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项目,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认真履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配合)
(六)严格管控禁止类项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转报禁止类项目。对禁止类项目,财政性资金不得支持;不得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不得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排查禁止类项目,坚决杜绝禁止类项目资金汇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配合)
三、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七)加强全过程监管。坚持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把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和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结合起来,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虚假投资行为。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根据国家部署,适时启动境外投资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强化投资监管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实现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列入境外投资黑名单,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安徽”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坚持以“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为重点,指导省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境外投资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
(八)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安徽省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载体与服务功能,整合政策、金融、税收、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资源。组织境外投资企业开展政策、税收、外汇、融资、保险、海关、风险等方面专题培训,提升省内企业跨国经营能力。支持省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进一步简化企业人员出访审批程序,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的宣传力度,畅通企业人员因公出访“绿色通道”。加强与境外投资重点国家联系,建立投资促进机制。积极发展对外友好关系,构建多层次对外合作交流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合肥海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
(九)强化安全保障。完善省公民与机构境外安全保护信息库,对企业境外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加强我省公民和机构海外领事保护工作,综合运用外交、经济、法律等手段,切实维护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和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
(十)树立正确义利观。引导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习俗,坚持诚信经营,抵制商业贿赂,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扎根当地、致力于长期发展,在企业用工、采购等方面努力提高本地化水平,加强当地员工培训,积极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加强境外投资企业间的协调,坚决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省委外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境外投资工作,按照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企业主体、深化改革、互利共赢、防范风险原则,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