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02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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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宁波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日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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