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1-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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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2.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五条及附件3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五条及附件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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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2.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五条及附件3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五条及附件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2.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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