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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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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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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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