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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十五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多少元以下,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4.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原缴款币种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汇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应国库。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列明国库经收处名称,同时收款人名称、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的名称和账号。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或备注“可退付外币”,并根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