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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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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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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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