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2-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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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的规定,附件2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五条及附件3暂停执行;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五条及附件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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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的规定,附件2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五条及附件3暂停执行;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五条及附件3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文件精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就电池、涂料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关于税种登记
  考虑电池、涂料为新增消费税税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公告要求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税款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明确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并相应设计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用于计算扣除税款的《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帐》。
  同时,为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公告要求纳税人须将用于计算扣除消费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不需申报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为规范电池、涂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的管理,公告规定生产、委托加工相关电池、涂料产品的纳税人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池、涂料产品检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纳税申报
  在目前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采集和共享程度不断提高的环境下,从简化办税资料和办税程序的目地出发,公告在现行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申报表的基础上,对部分申报附表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单独制定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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