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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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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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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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