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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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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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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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