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
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第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含案例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