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2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4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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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按照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工作安排,自2024年4月起,我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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