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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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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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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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