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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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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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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477.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基数什么时候可以申报调整?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于每年1月1日至19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的,将延用上一年使用的缴费基数,并根据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年度中缴费基数若确需修改,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19日前办理缴费基数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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