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收藏

【解读】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和沟通,中澳双方商定于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并在进口通关环节向对方AEO企业提供“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开展风险评估,对AEO企业资格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措施;同时,明确AEO编码的填报规则和程序,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两国海关AEO互认情况和互认便利措施,在与澳大利亚开展贸易时按要求填报AEO编码,充分享受海关AEO互认便利。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