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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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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以下简称《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区内直转业务(以下简称“区内直转”)。


一、政策链接


2016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开展分拨、集拼业务,企业无需再为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分别设置区内外两个仓库、两套管理团队,大幅降低了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了企业零库存、即时生产等多样化业务需求。


二、《公告》出台背景


在前期政策调研中,有部分综合保税区内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提出,在办理区内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或保税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继续以分类监管方式在区内存储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安排车辆将货物运至区外、再运回区内,企业物流成本较高。为更好发挥综合保税区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作用,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海关总署研究提出了“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的改革措施,支持在综合保税区率先实施保税货物与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区内直转”业务,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政策红利


一是货物无需进出卡口。《公告》发布前,转换状态的货物需先从综合保税区运至区外,再运回区内,企业在人力、物流及时间等方面成本较高。《公告》发布后,转换状态的货物无需进出卡口,企业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完成“区内直转”,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提升通关时效。


二是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公告》发布前,企业需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接受监管。《公告》发布后,允许企业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海关对涉及布控查验的货物在“待检区”实施顺势监管,不再要求企业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


四、热点问题解答


(一)企业申请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属于综合保税区内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二是需建立仓储管理系统,对货物进行全流程管理。企业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分类监管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三是需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用于海关监管作业。“待检区”需与仓库内其他区域进行物理隔离,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在“待检区”周界设置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企业如何办理“区内直转”业务?


答:第一步单证申报。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其中,报关单备注栏应填写“区内直转”,保税核注清单的类型应为“区内直转”。第二步物流监管。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在“待检区”。存放完毕后,企业按规定办理核放单申报手续,其中备注栏应填写“区内直转”。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告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步货物查验。海关接受企业的核放单申报后,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需要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完成“区内直转”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监管要求:一是“待检区”内货物在完成“区内直转”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二是“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供稿: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广州海关、拱北海关、青岛海关、宁波海关、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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