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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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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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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每年什么时间在个税APP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一键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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