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类(2023年8月热点问题)

1.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是否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享受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为哪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取得担保费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8.工业母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9.工业母机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10.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