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的“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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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第三条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4.湖南省2023年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和上下限是否调整?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费基值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4号)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2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3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条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852元/月,下限调整为3770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退费。
以上规定从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5.退役士兵创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重点群体创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8.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9.在湖南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哪些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10.湖南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 报送种类为: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四)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1.湖南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 报送期限为:
(一)纳税人在1、4、7、10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12.湖南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 报送方式为:
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按规定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日期为寄出日邮戳日期。
1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哪些材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