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4-30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15〕66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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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十二五”末以前,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经研究决定,自 2015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地表水。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 ,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为每立方米0.30元。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皖价商〔2012〕77号规定执行,市区内自备水井取用中深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60元,浅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0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0元。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0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三、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四、严格贯彻落实水资源费管理政策


(一)按照政策规定,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缓政策。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于拒绝缴纳的,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99目“其他水资源费收入”。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加强收费公示工作,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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