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7
发文字号: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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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方式。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统筹公证服务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上限价格,各公证机构在上限价格范围内,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其它公证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价格。


二、公布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照上述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方式,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证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制定并公布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价格(见附件)。


三、明确具体价格减免政策。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遗产继承,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相关公证服务费用;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应按照不低于50%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规范公证服务价格行为。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公证服务,应明示具体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争议解决办法等,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服务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应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由金融机构等支付公证费用,不得转嫁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


五、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公证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及减免政策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和时效等管理,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透明高效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要在每年的一季度末,向同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价格行为。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政府制定公证服务价格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价格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价格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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