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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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一要重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由市场形成;二要改进政府定价方式,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对涉及居民房产继、遗赠的公证事项按房产面积计价,同时对按房产价值计价的设定了最高费率和费用总额上限;三要完善价格减免政策等等。《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


二、起草过程


我省现有的公证服务价格是2019年制定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2021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即将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以及执行情况评估纳入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对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进行第三方评估,10月上旬,第三方评估公司提交了评估报告,为制定公证服务价格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分别于9月18日、11月1日两次召开部分市发改部门、公证机构参加的座谈会,开展深入调研讨论,形成文件征求意见稿。11月上旬,省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建议,同时向16市发展改革委和委内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与省司法厅会商,形成文件送审稿。2021年11月23日,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2021年12月10日经省发展改革委集体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一是确定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对标长三角和周边省份及我省近3年公证实际开展情况,将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证明其它合同(协议)等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二是放开部分公证服务项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原文件中部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时移出清单,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具体包括:公证抵押登记,证明商标注册,保管遗嘱,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证明对财产的清点、证明对财产的清算、证明对财产的评估、证明对财产的估损等公证事项。


三是调增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目录要求增加: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调整后,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15项,比原文件减少了25项,减少62.5%。


(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


对按件收取费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不变。对按标的金额比例收取的项目以降低收费标准为主,主要有: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项目降幅33.3%。将“按债务总额0.3%收取”调整为“按债务总额0.2%收取”,并设定最低400元/件的下限。


2.证明其它合同(协议)分档不同程度降低。由原来的“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0.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3%;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取0.1%;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调整为“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5%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三)改革政府定价模式


将原收费文件皖发改价费〔2019〕601号中收费标准为区间的改为最高限价管理,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基础上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创新举措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和经济发展形势,文件对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事项,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由按照房产价值计价收费改为实行按房产面积计价收费。


经测算,按房产面积计算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收费,大多数是减轻负担。以单套面积100平方米的房产计算,房价最高的合肥市降低幅度在50%以上,房价最低的淮南市降低幅度在3%左右,95%的县(市)以及农村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价费处闵中月


联系电话:0551-63609223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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