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8-10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5〕4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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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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