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4-28
发文字号:
沪府规〔2020〕9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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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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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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