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07-26
发文字号:
建施〔1992〕472号
发文机关:
建设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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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


附件: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建设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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