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精神,健全广西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广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我厅编制了《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
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