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03
发文字号:
桂财规〔2024〕1号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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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精神,健全广西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广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我厅编制了《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 


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1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2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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