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9-07
发文字号:
建市〔2011〕139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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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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