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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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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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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问: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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