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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5-07
发文字号:
建办科〔2012〕19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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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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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编写《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及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析报告要深入、客观。


四、建立统计调查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将统计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建筑节能专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内容应包含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填报质量,以及分析报告编写质量。


五、统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


《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两年报。2011年度和2012年度各相关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31日前和2013年4月30日前。


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张福麟


电话:010-58934548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刘海柱、丁洪涛、张小玲


电话:010-58933101、58933102


E-mail:nhtj@mail.cin.gov.cn


附件:

1.《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2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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