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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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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自行申报等申报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月31日。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四)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截至6月30日。


(五)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月31日。


三、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


四、2023年度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月15日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六、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1月15日


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2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2月29日


八、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3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3月15日


九、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申报缴费期为5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为7月、8月,申报缴费期限截至8月31日


十一、本通知未包含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以及按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增值税、消费税等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情况,请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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