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7-06
发文字号:
建城〔2017〕143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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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我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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