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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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充险、公务员医疗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盘锦市)。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含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征期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因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以及补缴“自行申报”前费款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核定工作按当期各部门职责执行。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4日18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减人员变动、申报缴费等业务。


(二)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1月至3月征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请广大缴费人按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


(三)为减少停机升级对缴费人的影响,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商定,将我省2023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期延长至2024年1月10日。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当地医保服务电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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